(2015)尉民保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国帅申请对王海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国帅,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第58-1号申请人宋国帅,男。被申请人王海龙,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5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K35**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霍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