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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朱涛、刘玉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朱涛,刘玉梅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33号原告刘卫东。委托代理人张惠,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被告刘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朱涛、刘玉梅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原告刘卫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其余1113.5元,退还原告刘卫东。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