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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某甲、王某甲等开设赌场罪,张某甲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小磊,张权利,韩大飞,刘飞来,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21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小磊,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权利,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大飞,务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飞来,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王小磊、张权利、韩大飞、刘飞来、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16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事实。2013年11月至1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张某甲伙同王大海(另案处理)等人,在鹿城区下桥60号附近拆迁房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王小磊、张权利受雇帮忙抽取头薪,刘飞来、韩大飞、陈某甲受雇为赌场望风。2013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头薪款7600元(人民币,以下同),赌资64135元。(二)寻衅滋事事实。2013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替被刘某乙等人砍伤的朋友王某甲出气,伙同范某、郑某戊、康某(均已判刑)、“小虎”(另案处理)等人各持一把西瓜刀赶至温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大厅,持刀追砍在此陪同刘某乙就医的邱某、刘某丙等人,肆意砸坏急诊室房门玻璃,致邱某、刘某丙、翟某、周某乙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规劝同案犯范某投案。案发后,张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邱某30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小磊、张权利、刘飞来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韩大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陈某甲宣告的缓刑,与原犯赌博罪尚未执行的刑罚35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甲上诉称,自己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原判并未认定自己有坦白情节,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原审被告人上诉称,寻衅滋事犯罪中,自己只是跟随他人前往现场,并未砍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己具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有关寻衅滋事犯罪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事实,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乙、郑某甲、胡某、郑某乙、阮某、盛某、吴某、李某甲、雷某、郑某丙、毛某、郑某丁、张某乙、李某乙、曹某、黄某甲、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张某甲寻衅滋事事实,有证人范某、郑某戊、康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翟某、刘某丙、周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谅解书及报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所供能够相互印证,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张某甲,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小磊、张权利、韩大飞、刘飞来、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甲又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甲应数罪并罚。周某甲于公安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应认定有坦白情节,周某甲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张某甲伙同他人共谋寻殴刘某乙一方人员,准备刀具,率先持砍刀冲入医院就诊大厅并肆意砸毁急症室房门玻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原判鉴于张某甲能自首,有立功表现,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已依法从轻处罚,张某甲再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王小磊、张权利、刘飞来、韩大飞、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韩大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韩大飞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审 判 员  胡海疆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