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向丽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向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0号罪犯申向丽,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1)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向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申向丽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86.5分。在生产劳动中,能够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多次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向丽的刑期从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申向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向丽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