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阁停诉被告白主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阁停,白主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阁停,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主玉,男,35岁,汉族。原告李阁停诉被告白主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阁停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阁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阁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阁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阁停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