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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劳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与曹春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曹春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劳初字第567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庆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士俊、王玉平,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诉被告曹春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天清泉沐浴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