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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王平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建,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被执行人王建,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平,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租金220394.36元、违约金66499元、槽钢赔偿款95422.5元、诉讼费3718元、执行费5690元,合计人民币391723.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82315.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王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人民币391723.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82315.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