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小卫诉被告郭小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卫,郭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侯小卫,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负责人云泽林,该公司经理。原告侯小卫诉被告郭小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