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南京数码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数码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郭峰,广州银行南京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数码港),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48号。法定代表人杜杨。被申请人吴天宝,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吴世平,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冯玉琴,女,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称,2013年5月9日和201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与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0900万元和61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为上述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被申请人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同时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未能按期还款,截止目前尚欠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500万元。被申请人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名下价值19500万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京数码港、吴天宝、吴世平、冯玉琴名下价值19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戴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