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张建民,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忠,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民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按撤诉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