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与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杨云辉、杨鹏辉、杨江海、曾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杨云辉,杨鹏辉,杨江海,曾清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小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住南安市溪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传挺,男,住泉州市鲤城区,该支行员工。被告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云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云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鹏辉,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江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清海,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洲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成洲支行)与被告特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足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贤公司)、杨云辉、杨鹏辉、杨江海、曾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云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云辉的经常居住地系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此,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以原告泉州银行成洲支行与被告特足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15.1.2项方式解决:……15.1.2由乙方(即原告泉州银行成洲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本案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已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原告泉州银行成洲支行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云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