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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彦龙与马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龙,马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孙彦龙,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榆树市。被告马双,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龙诉被告马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