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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治安与高曾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安,高曾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安,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曾娃,男,汉族,1945年1月2日出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武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