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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清林与石小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清林,石小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2号原告田清林。被告石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清林诉被告石小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清林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小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清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清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