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任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房县沙河林业站工作人员。2013年1月因违纪被房县林业局给予撤职处分。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朱云清、兰兴国、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云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设、许士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房县回龙乡原副书记孙某(另案处理)发现该乡红星村有大量荒山荒地后即产生设计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意图。此后,孙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和11月21日拿出两份事先拟好的“承包耕地协议书”(合计480亩),让原任村主任邓某在“甲方:十四村委会、代表人”处签名,孙某将时间分别提前到2002年10月20日和2002年11月21日。之后,孙某又找到红星村现任村主任程某(另案处理),双方又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在房县公证处进行公证。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得知房县林业局分配给回龙乡1000亩退耕还林指标后,找到回龙乡党委书记袁堂珍申请退耕还林指标。袁堂珍告知孙某,本年度有1000亩退耕还林指标,由林业站对退耕还林指标按规定进行分配,让其找林业站站长任某。孙某找到被告人任某,谎称于2002年在原十四村承包有480亩耕地,让任某列入退耕还林指标分配范围。2005年下半年,县林业局委派杨正斌到回龙乡进行退耕还林设计验收。杨正斌带队,由任某、叶胜昌、程某以及孙某参加,一起对孙某申报的退耕还林进行规划验收。在实地踏勘中,被告人任某、杨正斌等人只踏勘了路边的退耕还林地块后,就回到邓某家打牌,由叶胜昌、孙某、邓某继续踏勘,叶胜昌明知孙某的承包土地合同是虚假的且相关地块为弃耕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却仍然给孙某规划了310亩,并向任某和杨正斌汇报符合相关条件,最后由杨正斌、任某予以确认,致使孙某、叶胜昌、程某三人从2006年至2011年共计套取310亩退耕还林补助款4278oo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套取的退耕还林款427800元已追回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群众表决会议记录复印件、回龙乡财政所证明、查账证明,证人邓某、孙某、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退耕还林的人设计虚假退耕还林评估报告,致使本该享受退耕还林资金的村民而未能享受,不该享受退耕还林资金的人而享受了退耕还林资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任某能够坦白认罪,套取的国家资金已被全部追回,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清审 判 员 兰兴国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