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问与被告许天降、蔡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问,许天降,蔡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冬问,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天降,住晋江市。被告蔡美月,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问与被告许天降、蔡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问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