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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谢某和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24号原告:谢某,女,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吴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