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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陈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杨,无业。2014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杨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杨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杨撤回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