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迎春诉被告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迎春,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赵迎春,男,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贾金勇,男,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垒,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建军,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迎春诉被告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迎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迎春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