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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学祥与华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祥,华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88号原告:周学祥,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宜山,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学祥诉被告华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学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周学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