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保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海泉。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