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邵洪、张艳军与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张艳军,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固特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99号原告:邵洪,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固特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736015-2。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职工。被告:阜南县教育局,机构代码00318097-5。法定代表人:安志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洪与被告张艳军、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固特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张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被告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教育局、张艳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