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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马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曹庆兵与钱同岗、郭军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庆兵;钱同岗;郭军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马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曹庆兵。委托代理人朱全国。被告钱同岗。被告郭军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兵与被告钱同岗、郭军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庆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庆兵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