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李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贺,邢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第0064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贺。被执行人:邢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贺、邢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受委托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静民二(商)初字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贺于2014年8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9,963.78元及利息人民币1,952.85元;按《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3年1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7.90元、财产保全费639元。但被执行人李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在诉讼期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李贺名下牌照号为辽X号荣威550型小型轿车,该车已经在申请执行人处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对该车评估拍卖。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委托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贺名下牌照号为辽X号荣威550型小型轿车进行评估鉴定,2014年11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书,该车辆评估价值:6.50万元。评估报告书于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李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贺名下牌照号为辽X号荣威550型���型轿车。拍卖保留价:6.50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