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兴贵与赵明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贵,赵明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贵。被执行人:赵明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明应在银行存款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