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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段志红与高颖、赵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志红;高颖;赵兴维;赵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段志红,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被告高颖,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现羁押于个旧看守所。被告赵兴维,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现羁押于蒙自看守所。被告赵子磊,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原告段志红与被告高颖、赵兴维、赵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志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志红撤回对被告高颖、赵兴维、赵子磊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2元,减半收取计5801元,由原告段志红负担。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誉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