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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朝峰、周霄、徐志远与孟飞、李婷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朝峰;周霄;徐志远;孟飞;李婷婷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徐朝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执行人周霄,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徐志远,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孟飞,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占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