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82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鹤东村,现住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蒙特桑格内肖大街*号(viamontesangenesion.6milan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5********。委托代理人:郑贤庆。被告:虞某甲,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中国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项山村驮垄,现住意大利共和国达利尼市阿布鲁佐大街**号(viaabruzzo17dalmine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2********。委托代理人:郑碎娥,务工。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贤庆,被告虞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郑碎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虞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时常殴打原告。被告不务正业,未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双方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虞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虞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现夫妻双方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2月回国探亲期间经人介绍与原告认识,同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虞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4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护照、居留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一女,可认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不务正业,且经常殴打原告,双方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仅有原告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敬人民陪审员 叶有杉人民陪审员 叶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