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张永芳。委托代理人黄维。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雁。委托代理人高利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张永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冯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