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三国与王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三国,王成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姚三国,个体。被申请人王成林,司机。申请人姚三国与被申请人王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三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王成林驾驶的鄂S×××××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成林驾驶的鄂S×××××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