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显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显奎,农民。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后在南湖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日因本案被解回,并于同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显奎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显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显奎至桐乡市濮院镇金龙新村188号二楼,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韦某的租房,窃得现金3600元、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750元),共计价值4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显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显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显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显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显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估价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显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一起,窃得财物价值43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显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显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显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显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