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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道朋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朋,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朋。被执行人: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王道朋与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4)第7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道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4)第7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