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易某辉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21)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易某辉,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林某清,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某辉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32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易某辉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易某辉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