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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0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义县。被告冯某某,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贞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