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福基与刘恩福、竺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基,刘恩福,竺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马福基,居民。被告刘恩福,居民。委托代理人由守军,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竺学君,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马福基与被告刘恩福、竺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福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福、竺学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福基撤回对被告刘恩福、竺学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马福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五年二���九日书 记 员 高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