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乐永庆与蒋海燕、谢飞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永庆,蒋海燕,谢飞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乐永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海燕。被执行人谢飞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舟普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舟普执民字第21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海燕、谢飞亚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4号楼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4幢5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的房产。并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上述查封房屋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海燕、谢飞亚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4号楼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4幢5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