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常荣霞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荣霞,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荣霞,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才,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爱国,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清秀,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司法所职工。上诉人常荣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荣霞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常荣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荣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