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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旋诉苏天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旋,苏天福,鹿临生,尧都区段店乡东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1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旋。委托代理人:侯俊峰,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天福。委托代理人:张云,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临生。原审第三人:尧都区段店乡东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永胜,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杨旋、上诉人苏天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旋及其委托代理人候峻峰,上诉人苏天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被上诉人鹿临生,原审第三人尧都区段店乡东邓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郜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崔 勤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