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22
案件名称
陆英玲与黄平原、黄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英玲;黄平原;黄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1293号 原告陆英玲,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平果县坡造镇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职工,住平果县。 被告黄平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黄慕杰,女,1976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英玲诉被告黄平原、黄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英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英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陆英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英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陆英玲负担。 审 判 长 黄河元 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 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