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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任董事长。被告申万林,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南华东街木材公司家属院1排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