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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新屋下村民小组与陈伟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新屋下村民小组,陈伟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新屋下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负责人张志勇,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陈伟平,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新屋下村民小组诉被告陈伟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新屋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