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周仕洪,秦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周仕洪,秦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杨丽萍,女。被告周仕洪,男。被告秦淑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萍诉被告周仕洪、秦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丽萍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