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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峰台与李富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峰台,李富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45号申请人:高峰台,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富吉,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高峰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富吉所有的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永胜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款1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沂南县阳都的房产一套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富吉所有的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永胜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款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