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饶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乐,经理。委托代理人:国朝发,系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孔西海,院长。委托代理人:郑秀芝,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艳听,系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86066.5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省饶阳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3686066.5元及利息573933.5元共计426万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法院直接扣划)。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4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44元由原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李红岩审判员李乐秋人民陪审员李晓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