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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蔡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