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