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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美歌、刘健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张美歌,刘健,王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8007657-4。委托代理人马扬,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歌、刘健、王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3元,减半收取17691.5元,由原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凌白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