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赵某,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满族,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