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梅州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科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987.2、诉讼费2087.5元、保全费2870元、执行费965元,本院予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并未违反(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77号调解书的约定,无须支付申请执行人要求的相关款项,故本案可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并无违约,本次执行程序不应继续进行,(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77号调解书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本院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1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