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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十堰亚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7号。负责人张东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亚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冀俊陶,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十堰亚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