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晓晨与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晨,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彭晓晨,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晨与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彭晓晨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晓娇 关注公众号“”